保洁员在医院摔倒致残,谁之过?
时间:2020-12-14 阅读:1959
保洁、保安等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地点意外受伤,谁应为此担责?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保洁员在医院摔倒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严某退休后,于2018年9月起受雇于某物业公司,并在该公司承揽的某医院保洁业务中从事保洁员工作。2019年1月28日上午,严某在该医院卫生间打扫过程中摔倒受伤,致右侧骨颈骨折,造成八级伤残。2020年4月,严某将该物业公司和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赔偿合计21万余元。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查明,猇亭某医院将后勤保洁等服务承包给某物业公司承揽,该物业公司聘用退休人员严某在该医院从事保洁工作,严某作为物业公司的雇员,其日常保洁工作由该物业公司直接管理和负责,医院仅对物业公司的后勤保洁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作为雇主不仅需对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培训,也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安全的劳动条件,严某作为保洁人员也理应尽到保洁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不慎摔倒,亦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对严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严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严某与物业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对严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企业单位不仅需要加强对雇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还要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经营条件和劳动安全保障条件,以充分保障雇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则,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针对退休人员无工伤保险的实际,需为这类雇员购买足额的意外保险以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