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法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3-01-17 阅读: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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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7日
猇亭法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
近日,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猇亭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1年3月,被告人杨某承接某化工园三期路面硬化和铺设路边石工程,彭某等35名农民工为其从事劳务工作。同年11月,被告人杨某从发包方处结清全部工程款,但未向彭某等人兑付劳务工资,而是将领取的工程款用于赌博和消费。彭某等人多次找杨某及其家人索要劳务工资,杨某始终避而不见。2012年2月1日,猇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定书》,责令其清算发放被拖欠的全部工资,杨某仍然拒不履行,并逃匿至外地。猇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10日,杨某被乐清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移送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随后,猇亭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提起公诉。2013年1月15日上午,猇亭法院在该区桐岭社区居委会巡回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并在庭审结束后将被告人杨某拖欠的工人工资133056元当场予以兑付。
猇亭法院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很多社会隐患,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时至年关,猇亭法院针对辖区拖欠工资现象渐多的情况,遂决定在社区进行巡回审理,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建筑工程承包人、农民工代表等200余人到场旁听。此案的宣判对于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将会是一个强烈的震慑,有利于维护诚信合法经营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供稿人:刑事审判庭柴衷路)
送:市中院党组成员,办公室、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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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本院各部门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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