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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借名买车引发“争夺战”,谁输谁赢?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5-14 阅读:12

日常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有的人无法购置车辆,便借用熟人名义买车。殊不知,其中隐藏着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与隐患。近日,猇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借名购车”引发的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2年9月,杨某委托同学毛某购买一辆二手车。因杨某户籍未迁回,双方口头约定:车辆暂时登记在毛某名下,杨某支付首付款,并以毛某名义办理抵押贷款,月供由杨某转账至毛某账户后偿还银行,贷款结清后过户至杨某名下。

交易完成后,毛某、杨某二人共同接收车辆,车辆即交由杨某实际使用。此后两年间,杨某按期偿还贷款至2024年5月,后因资金问题停止还款,毛某被迫垫付后续月供。

然而,早在2023年9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擅自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4万元。因未能还款,车辆被多次转手,最终由江某以6万余元购得。2024年11月,毛某发现车辆被质押后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暂扣车辆,但认定案件属民事纠纷。毛某遂起诉杨某及江某,要求返还车辆。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毛某‌主张车辆系“出借”给杨某,其作为登记车主享有所有权;‌杨某‌辩称车辆实为自己出资购买,仅借名登记;‌江某‌强调购车时不知权属争议,主张善意取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辆所有权归属及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并作出如下认定:

车辆所有权已归属杨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机动车作为动产物权,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毛某虽为登记车主,但其与杨某达成买卖合意后,已将车辆实际交付杨某使用,且杨某支付了首付款并长期承担月供。双方虽约定“贷款还清后过户”,但未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亦未办理相关登记。据此,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已转移至杨某,毛某仅系名义登记人,不再享有物权。

江某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江某通过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车辆,交易时无从知晓毛某与杨某的借名关系,且车辆由杨某长期占有、使用、质押手续完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要件。公安机关介入不改变民事性质。‌

裁判结果‌:毛某因非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交付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而不动产的交付,以办理变更登记发生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就未交付。这是动产与不动产交付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借名买车的情况并不鲜见。按照法律规定,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这车对外就默认是谁的,但这不完全等于实际所有权!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认定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时,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审理判断,实际出资人可通过交付、支付凭证等证据主张“事实物权”。所以大家记住,实际出资人一定要保留好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使用记录这些证据,关键时刻能帮你证明 “这车其实是我的”!

再讲讲二手车买卖里的 “善意取得” 制度。这是为了保护正常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比如江某从别人手里买二手车,只要他事先不知道这车有纠纷,花了合理的价钱,并且实际拿到了车,就算这车之前的交易有问题,法律也会保护江某的权益。简单来说,只要满足“不知情、付了钱、拿到车” 这三个条件,法律就认可这次交易。但这里要提醒大家,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仔细核实车辆权属,查查有没有抵押或其他纠纷,别贪便宜吃大亏,到时候卷入连环纠纷,麻烦不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