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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车辆受损,修多修少谁说了算?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05-09 阅读:233

车辆发生事故后

4s店预估维修7万元

但保险公司只认可5万元

到底谁说了算?

车主损失能否获赔呢?

案件经过


2024年8月,被告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追尾了原告马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险。后受损车辆被送至指定4S店准备维修,4S店出具车辆维修配件及工时报价清单,告知保险公司维修价格为7万元。然而,保险公司通过内部询价系统预估维修费为5万元,双方就维修价格产生分歧,致使车辆一直停在4S店未修。

马某遂将保险公司、张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7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的维修金额明显高于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诉讼中,案涉车辆维修完毕,马某支付了4S店车辆维修款7万元并开具发票。


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维修报价清单由专业品牌授权经营店出具,且已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虽提出维修总价过高,但未对具体维修工时或配件价格明确异议。其内部系统询价预估的维修费仅有总额,缺乏具体项目清单及有资质机构的出具证明,可信度低于4S店报价清单。马某在事故中无责,要求恢复车辆原状合理,且维修费用并未明显高于车辆实际价值,应认定7万元为车辆维修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某车辆维修费损失7万元。

 

猇法说法


在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产生争议时,具有专业资质、品牌授权的维修机构出具的报价清单更具权威性。保险公司若对维修价格有异议,则需要拿出证据证明维修的项目或价格明显不合理,而非仅给出笼统的预估价格。如果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车主可以对保险车辆进行修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实际花费的修理费。车主还可以主张其他因延迟定损造成的损失,例如由于被保险车辆无法使用,车主因租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