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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房卖方不配合过户,如何维权?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6-03-27 阅读:401

安置房的买卖与过户一般都相隔时间较长,经常会出现过户时卖方不履行配合办理义务情况。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卖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2年,齐某夫妇与杨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以25万元购买安置房及架空层库房,合同明确“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卖方需协助买方办理手续”。签约当日,齐某夫妇付清全款,杨某交付房屋钥匙及购房合同、房款收据等资料,齐某二人随后装修入住。2023年,安置房开始办理分户办证,杨某从齐某处取回相关资料后,独自办理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却未归还资料也不协助过户。齐某夫妇要求杨某配合过户,杨某却以“需承担办证费用”为由拒绝,后虽收到齐某提供的相关字据仍回避沟通,齐某二人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故合法有效,双方均需依约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卖方不仅有交房义务,还需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对于过户税费,合同中“上级部门收取其他费用由买方支付”的表述模糊,无法认定指向过户税费,且过户税费是法定必缴费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对应部分。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齐某夫妇与杨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杨某需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齐某夫妇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税务部门核算出杨某应缴过户税费后,杨某需在3日内缴清,齐某夫妇应缴税费由其自行承担。

拆迁安置房买卖交易中,普遍存在交易与产权办理、过户登记之间有时间差的现象,法律不保护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合同外的“相关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消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诚实信用是社会交往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道德准则之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善意,诚实守信。同时,购买安置房时,合同需明确过户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付款凭证、房屋资料等证据要妥善保管,关注办证进度,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