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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养父母是否可分得死亡赔偿金?

作者: 唐娅 金晓燕     时间:2021-06-28 阅读:2676


2018年,家住亭区的汪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支付了72万元赔偿金,时隔三年,汪某的养父母却一纸诉状将汪某的妻子赵某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共有物分割纠纷。

车祸罹难,受害家属获赔72万

1958年出生的汪某,自出生起就被养父母汪某田、全某收养,2018年3月,汪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汪永发当场死亡。2019年6月汪某妻子赵某独自领取了72万元赔偿款,并未与其养父母分割赔偿款。

为分赔款,养父母状告儿媳

赵某与汪某田、全某就72万元赔偿金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赵某认为,丈夫汪某在世时是和自己及婚生子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不属于他们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也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应该分给二老。养父母汪某田、全某认为,赔偿款中包含了自己应得的生活费及相应的份额,且俩人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赵某将俩人应得的份额占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养父母汪某田、全某将儿媳赵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理清关系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熊龙祖深入原告家中走访、到相关单位调取证据。充分了解双方的现实情况及纠纷的起因和经过。经过调查,法官了解到二原告目前已年逾九十且生活均无法自理,除死者外,二老有5个子女,日常生活由其中一位女儿照料,而被告方也已年逾六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仅有赡养义务人第三人(婚生子)一人,收入情况并不理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家庭成员范围、共有物范围如何确定、共有物如何分割处理、二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处理。

法院宣判,重拾亲情关系

法院认为,死者与二原告之间系事实上的养父母养子女法律关系,与本案被告、第三人婚生子是法律上的家庭成员。死亡赔偿金系基于死者死亡后对近亲属即本案二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赔偿,获得该款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是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应由二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共有。综合死者各近亲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当事人的劳动能力、生前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紧密程度及依赖性和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等因素,法院判决由二原告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份额并酌定由二原告分得死亡赔偿金的30%,被告和第三人(婚生子)共同分得死亡赔偿金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