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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法院审结首例行人横过高速公路被撞案

时间:2013-09-02 阅读:1084

   

近日,亭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过高速公路被撞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违规下客的某运输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事故路段的某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这是亭法院审理的首例行人横过高速公路被撞案。

2013年2月16日22时4分许,谢某及其家人乘坐某运输公司客车,于沪渝高速公路宜昌长江大桥服务区北区下车。约半小时后,客车司机在未确认谢某一家人是否有车来接的情况下离开该服务区。谢某下车后,为联系停于宜昌长江大桥服务区南服务区迎接他的车辆,于22时46分许,由北向南穿过高速公路隔离栏缺口向南服务区行走,在沪渝高速公路1178KM+850M处与自西向东行驶的沪FR****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行人谢某违反交通法规进入高速公路,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万某在高速公路限速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3月21日,原告谢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万某、李某、某保险公司、某运输公司、某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谢某在浙江温州城镇打工多年。沪FR****号小轿车由万某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路段设立了警示牌,但未封闭隔离栏,事故路段的交通管理职责由某管理公司行使。事故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为4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时,万某所驾驶车辆的瞬时速度为90公里/小时。

法院认为:谢某死亡所导致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部分损失,由谢某承担6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的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20%的责任。某管理公司在上述承担责任的被告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亭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谢某近亲属307788.6元,某运输公司赔偿谢某近亲属49447.2元,某管理公司在24723.6元的范围内向谢某近亲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供稿人:民事审判庭庭长  邓希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