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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己银行卡上的钱,咋就不当得利了?

时间:2020-11-26 阅读:1515

今年1月份,73岁的卢某某,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去到猇亭某银行柜台取得6044元,然而却被办理这笔取款业务的银行柜员陈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猇亭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纠纷,要求卢某某及其儿子返还60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案情回顾

早在2017年,卢某某就与中国联通宜昌公司某银行猇亭支行签订存款冻结6000元担保购买合约机的协议,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

2019年7月17日,联通公司向猇亭某银行出具《存款解冻扣划通知书》,银行按照合约协议从卢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人民币6000元用于支付协议合约机费用今年1月18日,卢某某拿着当时存款定期6000元的支取单到银行办理支取业务,当时办理这笔业务的银行柜员陈某某因为疏忽未仔细核对这笔款项的划扣,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又将这6000元支付给了卢某某致猇亭某银行受损而后陈某某自己将6000元垫付给银行弥补了损失后找卢某某追索,卢某某之子为其出具了欠条,但二人却一直不将这6000元归还给陈某某。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认为,猇亭某银行的受损与卢某某的支取有因果关系,故卢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某某在办理卢某某取款业务时,未认真核对存款金额,将已经扣划的6000元保证金付给卢某某,该6000元应由猇亭某银行向卢某某追偿,但陈某某根据银行管理制度已自行补足短款6000元,其取得向卢某某进行追偿的权利。卢某某之子通过向陈某某出具欠条的形式自愿加入不当得利之债,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据此,猇亭法院决卢某某及其子返还原告不当得利6000元

法官提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君子好财,取之有道”,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否因他们过失而不当获利,都应及时归还,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