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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起纠纷 法院介入促和解

时间:2020-12-14 阅读:1879

案情简介

两年前,被告王某在猇亭区贩卖柑橘,与原告林某相识。2019年10月,王某贩卖苹果缺少资金便拉林某等人入伙,王某假借其身份证被公安局扣押,使用假名与林某及另外二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随后,林某及妻子分两次向王某转账151800元用于采购及销售事项。2020年春节前后,由于王某未按照约定给各合伙人分配利润,除林某选择继续合作外,另外二人退出合伙。不久,林某无意中发现王某签订协议时使用的是假名字,便与王某商量退出合伙,但王某一直拒不支付林某的出资款,林某讨要无果后将王某告上法庭。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付清付清林某的水果投资款十万元。

法官提醒

诚信是为人根本,合伙人之间要是没有团结协作的诚意,彼此故意隐瞒或是猜忌,无疑是埋下了一枚“隐形炸弹”,随时可能爆炸,导致合伙人反目成仇。合伙经营应该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它的前提是彼此信任,共担风险。日常生活中,如若与他人合作,我们在拿出诚意的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签订正规有效的合同,制定并且落实相关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合伙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