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确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3-03-14 阅读:2763
第3期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2013年3月14日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通过司法确认工作,使一大批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程序具有了强制执行力,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当前司法确认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宣传不够。虽然人民调解法已实施两年多了,但司法确认工作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在宣传推动,力度有限,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仍然偏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司法确认案件的范围,但由于未进行大规模学习宣传,很多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尚不清楚其依照法律规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让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二是认知度偏低。很多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已实际履行,没有必要再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呈现怕麻烦的心态。
三是调解协议不规范、不完整、不具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比例,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法院内部认识不统一。有干警认为,目前基层法院人手少,任务重,没有必要拓展司法确认业务,加重干警负担;有干警认为,司法确认工作简单,缺乏难度和水平,办多了没什么意义。
五是司法解释修改滞后。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及时进行修改,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制约了司法确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一次较大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等,让群众知晓法律规定,了解司法确认工作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程序,对于终结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适用性指导,规范调解协议,有效提升调解协议确认的比例。
三是法院内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司法确认工作在支持调解工作的同时,也是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轻法院案件压力,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四是及时修改司法解释。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法律”是否包含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明确解释,便于基层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操作。(供稿人:立案庭 熊龙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