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应该体面,往后再无亏欠
时间:2020-08-14 阅读:839
同居数年未结婚,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配?请看这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相识,短暂交往后以恋爱名义同居。2015年,双方购买价值40.8万元的宜昌市某地商品房一套,首付款为11.3万元,余款办理了按揭贷款。2018年7月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2019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商品房(现价值约61万元),同时由原告分得该房并补偿被告7万元。
被告张某认可上述事实,但要求分得该房屋并给予王某补偿7万元,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尚欠部分装修款及欠张某父母借款。
调解详情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屋,由被告张某分得,该房屋相关的装修费用、银行贷款及欠张某父母欠款等全部债务,由被告张某自行偿还。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5.4万元,原告在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一个月内,协助配合被告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及水电煤气等相关权属的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均由被告张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何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仅仅涉及财产分割,那么案由就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如果仅仅涉及子女抚养争议,那么案由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如果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案由则为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同居关系纠纷中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
“《意见》: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意见》第八条实际上为非婚同居的财产处理确立了四个原则:
司法经济性原则:同居纠纷案件可能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牵涉的因素较为复杂,法院一并解决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少对子女的伤害。
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这与《婚姻法》的原则是一致的,保护弱势方,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分割财产时,需要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对于存在较大过错,对于无过错方法院可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