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父母出资、子女登记,房子归谁?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11-27 阅读:664
原告大金与妻子肖某婚后育有女儿小红、儿子小兵。大金计划在购房时,因误以为需本地户口,便让户籍在当地的女儿小红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6万元由大金全额支付。此后,大金曾委托儿子小兵办理产权过户,因原合同买方为小红未能成功,小兵遂与卖方重新签订合同,将买方变更为自己,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未登记共有权人。
房屋购买后,大金夫妇与小兵一家共同居住,且双方共同出资装修。肖某因病去世后,案涉房屋被征收,因补偿款分配问题,大金、小红与小兵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大金认为房屋为一家四口共有,小兵则声称房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需结合登记情况与购买成因综合判断: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兵名下,但实际由大金出资购买,小兵无证据证明房屋是父母赠与的婚房,也无证据表明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房屋购买后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故应认定为大金、肖某与小兵的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小兵个人财产。
小红虽签订过初始购房合同,但未实际出资,购房目的是方便父母居住,故不认定为房屋共有权人。结合大金默认房屋登记在小兵名下的事实及共同装修的行为,确定大金与肖某共同占1/2份额,小兵占1/2份额。
肖某去世后,其享有的1/4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大金、小红、小兵平均分配。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遗产作出相应分配,各继承人分别取得对应款项。
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对内不必然等同于绝对所有权,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需结合实际出资、居住使用等事实综合判断。
实践中,不少家庭会因购房资格、手续便利等原因,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必然归子女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对外公示”效力。但在家庭内部,判断财产归属不能仅看登记薄记载。如果房屋实际由家庭成员出资、共同居住使用,且无明确赠与约定,即便登记在单个家庭成员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小兵虽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能提供父母赠与房屋的证据,而大金的出资凭证、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事实、共同装修的行为,均能证明房屋的家庭共有属性,因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份额认定。
家庭财产的处置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影响家庭和睦。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注重亲情沟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明确财产归属,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