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要过户,当心事故被起诉
时间:2020-12-07 阅读:2476
车辆交易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但买卖交易中的车辆所有权过户及保险过户问题经常被忽视,在当事人选择买卖或赠与等方式转让车辆所有权时,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就经常作为被告被诉讼。近日,猇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8年胡某将自己名下的“骐达”牌小型轿车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某某,但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过户手续。同年8月14日,郭某某驾驶该辆轿车与揭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4月揭某某将郭某某、胡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支付各项赔偿合计39万余元。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查明,涉案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为胡某,但胡某与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转让移交并交付了“骐达”牌小型轿车,被告胡某也向法院提交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虽然双方未办理案涉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车辆实际交付后,胡某不能支配该车的使用,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胡某不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揭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关于“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
温馨提示: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各种不在意而陷入纠纷中,建议大家在车辆买卖、赠与之后,马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买卖双方说不清、扯不明,避免不必要的麻烦。